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及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4种情况 可认定缴费年限
对于流动人员跨重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如果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重复计算: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 缴费年限这样算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是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3个月内接续 断保期间医疗费可报销
无论是参加的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从其他省市转入重庆,需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3个月内在重庆接续医保关系。这与本人享受医保待遇密切相关。
无论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还是原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只要是在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如果超过3个月接续,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报销。
如果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如果是我市参保人员转出重庆的,则应按规定转移其参保信息和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执行新规定的实施将会使给更多的流动人口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这为将会更加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让社会保险的普及越来越广让更多的人们享有社会保险带给他们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