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三个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看企业年金
王老伯今年61岁,去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昨天,从其退休前所在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机构提供的《个人待遇支付明细表》上看到,这家公司于2010年初建立年金计划,到王老伯退休时,缴费时间为4年。笔者注意到,单位和个人企业年金的缴费本金共为15.8万余元,年金待遇支付额为17.4万余元。该年金计划分20年领取,算下来,老伯每月“年金”进账720元。加上每月的基本养老金3205元,王老伯每月有3925元。陆老伯在本市一家合资企业上班,公司于2011年12月建立年金计划。老伯今年1月退休时,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企业年金本金为30946元,加上投资收益,总市值为33447元。年金计划分20年领取,他每个月除2780元基本养老金外,还有150元“企业年金”,一共2930元。陆老伯这块多出来的“蛋糕”,虽只有王老伯的“一个零头”,但同和自己差不多时间退休的孙老伯相比,他算是幸运的。孙老伯之前在市区一家民企工作,去年12月中旬退休,由于公司未建立年金计划,他每月只有2510元基本养老金。
“对比这三个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明细,可以发现两个问题。”本市一家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机构负责人说,一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退休后,除基本养老金外,还有多出来一块“蛋糕”企业年金,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二是企业年金缴费的时间越长,缴费的金额越高,这块蛋糕就越大。
建立企业年金“一箭双雕”为何“应者寥寥”
昨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企业年金负责人夏朗恒透露,有一个调查,某IT民企有80个员工,在建立年金计划前和后,员工年离职率分别为25%和12.5%。由此可见,建立年金计划,获益的不只是职工,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既然是一件“一箭双雕”的好事,为什么目前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那么少,且集中在效益较好的国企,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难以惠及广大职工呢?
对此,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士说,建立年金制度有一定“门槛”,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其次,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按规定只有在办理退休、出境定居或身故时,才能领取企业年金,除此之外不可提前支取。这位人士说,有些企业和职工认为,从参加年金计划到领取待遇,时间间隔较长,还不如发放现金,或购买商业保险来得实惠,“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不能只重眼前、忽视长远”。
市人社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说,我市企业年金工作起步较早,但发展相对缓慢,覆盖面较窄,这与产业结构特点也密不可分。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相对员工数量大、劳动成本较大,难以推广。他认为,按国家政策,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列入成本,享受税收优惠有额度规定,部分企业认为税收优惠吸引力不大,因此不愿参加。昨天,本市一家企业年金计划受托机构透露,目前其客户主要集中在国企、行业直属企业,以及会计、审计等各类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而外资、民营、合资企业很少。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释放多重利好信号
国家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省相关部门发文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市人社局宣传处相关人士说:“通过不断完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对广大职工来说是一项利好”。
推出递延纳税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鼓励参与者多缴费、多积累、延迟领取。这位人士认为,在这种制度框架下,将会加速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快速增长。对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尤其是中小型民企和外企,可能会加快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步伐。
据了解,在领取退休待遇时,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督促个人合理分期领取年金,享受一定的征税优惠。同时,针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年金,以及个人死亡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两类特殊情况,新政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合理规避过高税负。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苏州科技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丁宪浩教授表示,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型养老保险,不能仅仅停留在增强少数行业人群的养老保障功能上,应出台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他认为,如果不发挥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职工加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制度优越性就得不到充分体现。丁宪浩表示,国外一些国家的大型、中小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分别达到在70%和50%左右。“我们目前的现状是,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收入分配不平衡。”他建议,“对于效益好、收入高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进行上额限定;对一些民营、三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年金缴费比例。”
目前,企业年金基金由具有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业务监管。丁宪浩认为,“这样的话,就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同时,企业年金缴费形成的基金,按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也可获得投资收益。”他同时提出,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在运营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产品的多样化、投资的回报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据了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以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等作了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人社局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年金新政,结合实际,对相关政策作进一步完善,为深入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努力让更多的职工分享到企业年金这块“蛋糕”。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仅对退休职工有好处,对企业也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对此,专家建议,应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