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见《规定》第六条)。
3.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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