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其还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对于巨灾保险的价格过高过低对群众和保险公司似乎都有不利,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千呼万唤十余年后,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得以启动,尽管未能“一步到位”达成全国性的顶层设计,但“因地制宜、统分结合”的总体架构也因更契合当前国情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尤为令人充满期待的是,新版保险“国十条”不仅已将保险市场一江春水搅得风生水起,而且势必在政策层面对于制约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诸多问题给予“正面答复”。
巨灾保险问题一:谁来兜底?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带有"举国体制"特征,即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据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介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特别是抢险救灾方面,更多的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军队、武警和民兵为突击力量,采用自上而下的纵向灾害管理模式,而且均以财政资源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虽然也会辅之以社会捐助、慈善公益等社会力量,但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作用甚微。
在王和看来,虽然“举国体制”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曾做出过独特和积极的历史贡献,但“小政府、大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取向,尤其是在公共财政管理的框架下,如果政府过多地承担巨灾风险管理职能,势必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使经济持续增长受到阻碍。因此应当“建立政府、市场和企业形成合力的资源配置新机制,逐步将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市场机制"投影并渗透"到综合减灾的各个领域,从而克服局部"政府失灵"的问题。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中国社科院出站博士后郭清也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模式选择,究竟是选择以政府为主的“官办”,还是以市场为主的“民办”,抑或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它决定了一个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以及谁“兜底”问题。“更进一步来说,如果选择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那么又该采用怎样的结合方式,是法定还是自愿,或是"半法定"的方式。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是一种较好的模式选择。”郭清如是说。
巨灾保险问题二:基金何来?
从全球范围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的比重一般在30%左右。反观我国,目前我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仅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保险业赔付18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2%。
“尽管近年来保险业在应对重大灾害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发展水平仍滞后于现实需求。”谈及保险业在分散巨灾风险中作用如此“微乎其微”的原因,王和告诉笔者,与普通的保险风险不同,一次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就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国外实践看,采用“横纵结合”的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即将巨灾风险划分为若干层,通过保险、基金、再保险、巨灾债券、回调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保险公司、省级基金、国家基金、再保险市场和中央财政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散与转移。
对于巨灾保险的基金归集,王和说,巨灾保险的基金归集主要是归集规模和归集效率的问题。如果基金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巨灾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如果完全采用自愿和商业的模式则可能出现基金归集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适度强制,比如我国一些地方在开展农房保险的过程中采用的统保方式,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较大规模的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问题三:如何定价?
与“政府之手”相比,通过巨灾保险制度这种市场机制来进行巨灾风险管理显然效率更高,更能实现合作、分担和接替的作用。
具体而言,在安全建设方面,保险机制可以提升我国各类建筑物的设防水平。在应急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尤其是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网络优势,可以联合政府、各行业建立灾情预报和紧急应对协作网。在救灾救济方面,保险业可以发挥业务优势,做好灾后理赔,通过经济补偿实现灾后恢复和重建,协助政府做好灾后安置、灾情统计等工作。不仅如此,在风险防范方面,保险业还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全面参与国家综合灾害风险研究、风险急速研发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等。
“但要实质性推动巨灾保险的实践操作,不仅要解决模式选择问题、基金规模和归集效率问题,同时要明确巨灾保险的责任与限制,通过保险定价、承保理赔、精算等业务优势和专业优势发挥其正外部性,从而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王和看来,巨灾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其核心是只负责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也负责,二是设置赔偿限额,根据风险程度、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对单个标的的保额采用限额管理,同时对保险产品供给总量采用限额管理,即根据承保能力将巨灾保险承保能力在各个风险区域进行分配、配置额度,只出售承保能力范围之内的保险产品。
与承保责任和赔偿限额紧密相连,准确合理的定价也是确保巨灾保险保费充足性、产品适销性的关键所在。王和告诉笔者,巨灾保险产品定价首先应遵循“盈亏平衡、非营利性”原则,从而确保其准公共属性,做到为民谋福、不与民争利。其次应坚持“差异与共济”的原则,即在考虑巨灾风险因素进行科学定价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并从风险共担和相互救济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当平衡调整。再次应遵循“限额”和“按照经济水平”的需求,设定不同地区的保险金额,同时依据“简单化原则”设计简明易懂的费率结构,制定并推行较容易让被保险人接受和了解的相关制度。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对于巨灾保险的基金来源以及定价等诸多问题,新版保险“国十条”给予了“正面答复”,“因地制宜、统分结合”的总体架构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