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农村出国医疗保险制度,而我国,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70年代的90%降至80年代的不足5%。尽管国家从90年代以来提出了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的任务,并且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均没有奏效。
对于如何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我国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一个探讨和探索的阶段。而通过研究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无疑对我国农村适出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的农村出国医疗保险制度
(一)日本的农村出国医疗保险制度
1、日本农村出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日本农民可享受的医疗保险主要指的是“国民健康保险”,该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适当减少交纳。日本农村医疗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它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2、日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1)法制健全。日本的农村医疗保险在其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为能够及时纠正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的偏差,避免失控,由代表各自不同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监督审查机构被赋予了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农村医疗保险和针对雇员的健康保险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且具有排他性。二者不仅保险收入构成不同,而且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比重较大。
(二)泰国的农村出国医疗保险制度
1、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泰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实行健康卡制度。对贫困农民,由政府出资发给免费健康卡,对一般农民,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个人缴费500铢,政府补助500铢,由政府发给统一印制的健康卡,全家都可凭卡免费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超过5人者需再购一卡,50岁以上老人和12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医疗。为推动健康卡的发行,政府规定只有当全村35%以上家庭参加时,政府才给予补贴。健康卡所筹资金由省管理委员会统筹,90%用于支付医疗保健费用,10%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健康卡可用于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免疫。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健康中心或社区医疗就诊,当健康中心或社区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往省医院或地区医院,直至中央级医院就诊。健康卡持有者持卡到公立医院就诊,除了规定的自费项目以外,可就诊8次,每次有最高限额,由就诊单位向省管理委员会结算。如到私立医院就诊,门诊费用自理,住院费用在年限额内按月均3000铢补助。
为了配合健康卡制度的实施,泰国政府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政府投资兴建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提供大部分维持费用以及必须的扩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开展预防工作的业务经费,其余部分由政府组织村民集资解决。在管理方面,泰国的乡村卫生服务由卫生中心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在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乡的预防保健工作。乡村卫生中心主任是政府官员,代表政府负责全乡群众的健康工作。
2、泰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泰国最基本的卫生健康保障除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外,是用消费余额限制所得到的医疗保障,在操作上方便易行,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医疗卫生费用的控制。泰国农村实行的健康卡制度,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使一个区域的资金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及医疗保健集于一身,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医疗和预防保健,对于保障基层百姓的身体健康有很好的作用。
二、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借鉴
从以上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来看,尽管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有各的特点,但归纳起来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所借鉴。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而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要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解决认识上的不同,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述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这就要求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向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督查、审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增加透明度,使农民放心,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三)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
随着我国集体经济的解体,不少地方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也随之解体,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一些农村缺医少药状况相当严重,再加上国家与集体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在本来不足的情况下又明显减少,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已日趋尖锐。而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外来看,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出资兴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卫生人员和装备等。所以,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建立完善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援助制度
国外对于贫困农民多是由政府提供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这项制度对于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农村贫困人口还占相当比例,而我国政府的经济能力又是有限的,根本无力包揽全国农民的医疗事务,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专门针对有病却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贫困人群进行医疗援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不失为一项替代性的措施。这样可以把医疗救助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贫困者得到真正、有效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