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了解,近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有关意外险的新故事。的哥王先武为攒房子首付,于家中猝死。然而突发的猝死,究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呢?
20日19时许,东城主山小塘博宝马街9号出租屋内,湖北籍的士司机王先武在厕所死亡。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排除他杀,对于死因,相熟出租车司机分析称:“估计是过度劳累致死”。
22日下午,愁云蔽日,近百辆出租车组成一个特别的送灵车队,送客死他乡的王先武最后一程。前来送行的有王的老乡、同行和亲友,他们想通过这种特别的仪式,让王走得有尊严。
突发的猝死,究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让我们通过案例来进一步的了解。
2013年4月28日,陆女士丈夫陈先生生前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人,保险期间1年,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3年11月10日,陈先生在卧室看电视时突发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病例记载为“猝死”。
此后,陆女士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但遭到了拒绝。2013年12月,陆女士及其他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的死亡属于非预料所及结果,但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病历卡的记载,陈先生的诊断结果为猝死,根据法医学对猝死的通常定义,猝死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发生的死亡,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陈先生的死亡确系外来原因所致,因此陈先生的死亡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慧择提示:通过上面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经过法院判定陈先生的死亡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