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未上市保险公司公布的年报数据可知,长安保险的偿付能力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是最低的,其偿付能力只达到114%,充足率远远低于150%偿付能力充足率。
据了解,此次公布50多家保险公司年报中,只有三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150%的监管充足II类水平,即国泰人寿120%、新光海航人寿130%、长安责任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长安保险)114%。
当然也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无穷大,如劳合社(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劳合社称,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2013年度偿付能力专题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截至2013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无穷大,鉴于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全部通过分保安排,由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参与关联方交易的劳合社市场相关辛迪加承保人与其他非关联方再保险人接受,基于自留保费计算的最低资产为零。
据了解,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分为三类,一类是高于150%的保监会将不会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是处在100%至150%之间的公司,保监会有可能会采访监管措施,如暂停其开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三是低于100%,保监会有可能采取叫停其开展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由于长安保险此次偿付能力仅114%,已经逼近100%的监管红线,同时此次年报也并未披露解决偿付能力的方案。几天前,保监会向长安保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长安保险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慧择提示:偿付能力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只有国泰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其中长安保险的偿付能力是最低的,长安保险需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偿付能力偏低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