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海运保险中,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和业务比较发达的国家,长期以来,它所制订的各种保险规章制度,其中包括海运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简称ICC,或者在制订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地采用上述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商业、航运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需要经常进行补充和修订,最后一次修订完成于1982年1月 1日, 并于 1983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6种:
l.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u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ue Cargo Clauses)(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ue Cargo Clauses)(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1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本节重点介绍ICC(A)、(B)、(C)条款。
一、《协会货物条款》的特点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要险别条款以代号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协会货物条款(A)(ICC(A))及协会货物条款(B)(ICC(B))及协会货物条款(C)(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旧条款中一切险的名称,常使投保人误解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须负责,而旧条款中的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则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对任何情况下所发生的单独海损都不负责赔偿。
2.列明承保责任,便于投保人选择。新条款中(B)险和(C)险条款都采取列明风险的做法,亦即在条款的开头第一条便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凡由列明风险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在(A)险条款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逐项列举,便采取承保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的做法,即除了对除外责任各条所列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上述两种做法,特别是列明风险方式对承保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清晰,既有利于投保人选择适当的险别,又有利于保险人处理赔偿损害。
3.险别责任差距扩大,险别划分明确。旧条款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差距很小,两者的差别仅在于保险人对所列举的自100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负责。而且一旦发生触礁搁浅、沉没、水灾等意外事故,就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保险人也要负责,这样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便会交叉重叠,两者的差别就更小了。在新条款中,(B)险的承保责任包括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任何程度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货物在装船时列举的自然灾害所致任何程度的损失,所以与旧条款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差距相比,(B)、(C)险的差距扩大了,二者的界限十分明确,不存在旧险别中那种交叉重叠的现象。
4.结构统一,体系完整,文字简化。新条款各种险别条款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五种险别在条款、结构上和内容上都相似,基本包括下列8项内容:(1)承保范围;(2)除外责任;(3)保险期限;(4)索赔;(5)保险利益;(6)减少利益;(7)防止延迟;(8)法律与惯例。
据现行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ICC(A)、(B)、(C)条款和ICC战争险、罢工险条款中,对以上8项内容,除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外,其他各项内容均完全相同。
二、《协会货物条款》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A)险的承保风险。新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有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和列明承保险两种方法,ICC(A)就是以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形式出现,因为这一险别中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大,采用除列明风险和损失之外,一切风险损失都予承保的规定,最为简单明了。
2.(A)险的除外贡任:(1)一般除外责任,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当或准备不足造成的损失或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的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所谓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战争除外责任,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罢工除外责任。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目的所采取的行动。
(二)ICC(B)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
1.(B)险的承保风险,新条款自该险别起均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凡属列出的就是承保的,没有列出的,不论何种情况均不负责,这种方法明确、肯定,便于选择投保,便于处理索赔,凡归因于下列情况者均予承保:(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3)陆上运输工具碰撞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或浪击落海;(9)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运输工具或贮存处所;(10)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
2.(B)险的除外责任。ICC(B)的除外贡任与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只是对 ICC(A)中的全部除外责任,困任何人故意损害或破坏、海盗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负责。
(三)ICC(C)的承保风险
1.(C)险的承保风险比(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风险是:(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在避难港卸货;(5)共同海损牺牲;(6)抛货。
2.ICC(C)险的除外责任。其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ICC(A)条款的承保风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类似于水渍险,ICC(C)条款类似于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一些。
三、《协会货物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一
ICC(A)、(B)、(C)险条款有关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主要反映在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航程变更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政负仓至仓的责任以及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船舶绕航、运输延迟、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置权而发生变更航程等情况时,保险人扩展保险责任的规定。运输契约终止条款主要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即在其他港口或处所终止,则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处所卖出和送交之时为止,但最长时间不超过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处所满60天为止。变更航程条款主一要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在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确定保险费及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保险继续有效。
ICC的附加险的规定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致相同,但对战争险和罢工险专门制定了独立完整的条文,可以作为独立险别单独投保,而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两种特殊附加险是不能作为独立险单独投保的。
【案例分析】
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一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雨淋日晒 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