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此次审议特别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养老不挂钩
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上,常委会委员在第一次审议时就提出,原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为了扩大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修正案草案在修改时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
关于费率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是按季度(季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本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本支付待遇。
退休未参保人员可补缴参保
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中获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委员们在第一次审议时就提出,用人单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应做出相应规定解决。
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2009年5月31日前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
中断缴费6个月停止享受待遇
在现实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断缴医疗保险费的情况,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修正案草案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参加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满1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提取
关于个人账户资金问题,委员们审议提出,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属个人所有,现行条例规定设立定点零售药店限制个人账户的使用不合理,对个人账户的资金,应允许参保人提取。修正案草案修改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提取,可以跨统筹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住院年起付标准降低
根据上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对参保人住院治疗的年起付标准,从原先的按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降低为2%-5%,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标准限额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只保留一个账户,其余账户予以撤销,被撤销个人账户的资金应当合并到保留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