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经济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们手中的余钱越来越多。那么选择理财将财富越变越多的热也日益增多,但是在理财时总会存在各种风险,那么消费者在理财时一定要非常谨慎,对所要购买的理财产品做出详细了解。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因为手中有剩余资金,便在某外资银行购买了一款投资于境外产品,美国某投行1 .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的理财产品。
在进行个人理财适应性测试后,李先生相继签署了投资确认声明书、代客境外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同时将30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银行。其中,该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中有“本理财计划为非保本型,其本金可能随相关市场而变动,本理财计划的回报总额可能为负数”等内容。
理财开始后,银行依据协议向李先生支付过一些收益,但之后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等原因,理财产品所挂钩的股票价格一路狂跌,导致理财产品巨亏。后李先生请求回赎,但银行根据合同条款认为其无回赎权而予以拒绝。至理财期限届满时,李先生投入的资金已不足300万元。
李先生认为银行存在欺诈、风险提示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对客户做合适度评估,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本金。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先生投资的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利益重大,因而在合同文本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作出能够提前赎回的合同解释。在李先生提出提前赎回的申请后,银行表示不能提前赎回,并拒绝了李先生提前赎回的申请,致使其遭受巨额损失。最后法院综合案件其他因素,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并由银行在其过错程度内向李先生赔偿2100万余元的损失。
风险提示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运用自身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设计出一些理财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这些产品因和国际金融形势密切相关,所以极容易受到国际影响而产生波动,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因而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应客观审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产品本身进行详细了解,审慎购买。
当然,由于目前很多金融理财产品设计得非常复杂,要求消费者全面了解此类产品的详细构造并不现实。所以此时应加重银行本身的合同义务,既要对消费者风险能力进行评估,又要对产品风险向消费者进行充分提示,进而完成交易。
如果发生纠纷,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侧重考虑消费者的劣势地位,作出一些倾斜性保护。对于理财产品本身的合同文本等,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尽量作出客观公允的解释。当然,如果发生案件中的情况,消费者本身肯定存有责任,也会按照自身过错担责。所以,在从事此类交易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慧择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消费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非常谨慎,一定要对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做出详细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