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保险,一些险企往往会通过保险产品命名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然而今后可能通过创意命名的方式就行不通了。近日,保监会新《办法》将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在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禁止保险公司在产品命名及变更条款费率时随心所欲。
产品:首提保险产品命名规则
据了解,我国现行财险产品的准入,绝大多数为事后“备案制”。这些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且使用前不需要审批,一些财险公司备案类产品变动频繁、质量不高,成为产品监管的“洼地”。
比如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实际上就是阿里巴巴和国华人寿联合开发的一款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但从名称上来看,消费者并不知道这是一款投连型产品。此外,网上售卖的“爱情誓言险”,其实上是5年期分红理财险和最高保60万元的意外险捆绑销售的产品,如果提前退保还需支付退保手续费等。
鉴于此,新《办法》将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新《办法》中的产品名称基本要素为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名称,但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
费率:明确要求不能随意变更
媒体还了解到,新《办法》对不同开发方式的保险条款费率也有不同的要求。如财险公司对已有条款费率进行修订的,应先(重新)备案后使用,这样可有效杜绝保险公司随意变更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机构在产品运行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市内一财险公司人士分析说,新《办法》在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要求。比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偿付能力充足,最近两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
在市内保险业内人士看来,近来市场上兴起的各种另类保险,其实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保险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能够在较短时间计算出按这些标准划分的产品费率,从而推出各种“短平快”的新潮产品抢占市场。投资者则需要思考,这些“以另类投资题材为名”的保险收益到底有多少。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保监会新《办法》将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在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禁止保险公司在产品命名及变更条款费率时随心所欲,这样也可有效杜绝保险公司随意变更条款费率,不执行已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