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私房及其附属设备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范围,可以投保。只有在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投保房屋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即: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泥石流;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抢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等。目前,我国国内保险赔偿主要是采用实际损失法,即只要实际损失不超过保险金额,就按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
参加房屋保险的公民也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尽可能地保障房屋的安全,接受保险公司对防护措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合理建议。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如果投保人有能力防止扩大而没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可以避免损失的部分无全权要求保险赔偿。
另外,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投保人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1.投保人自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造成房屋损失的;
2.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
3.投保人自己放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赔偿要求,投保人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