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展开中,国家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塔城地区作为国家的一份子,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对本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出新规定。
4月9日,笔者从塔城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今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65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再次补偿。
今年3月14日,按照《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塔城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签订了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这标志着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进入运行阶段。
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参加大病保险的保费每人每年20元,参保居民不需要个人缴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补偿标准实行分段支付,即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达到起付标准以上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保险公司补偿50%的费用;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补偿60%的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补偿70%的费用。
慧择提示:塔城地区关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居民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与此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该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