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人贷款利率问题往往是发生纠纷的根源所在,为了帮助广大借款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借款人在申请私人贷款之前先了解一下国家关于私人贷款的利率规定,针对广大借款人比较关注的私人贷款利率如何计算的问题,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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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私人贷款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私人贷款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私人贷款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私人贷款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私人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私人贷款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私人贷款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私人贷款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私人贷款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私人贷款利息如何计算的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私人贷款利率维持在国家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借款人申请私人贷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贸然参与私人贷款业务将给广大融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