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保障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权益,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去年9月起,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也将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现就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决定自2013年9月起,将在内地(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含本、专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港澳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三、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所需资金一并从现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向港澳台大学生提供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样的医疗保障。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要切实抓好港澳台大学生就医工作,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慧择提示:港澳台大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与就读地内地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待遇,同时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各地财政要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