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凭证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所指定的滑雪场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身故、残疾、支出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保险条款以及《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在自身技术能力明显不适应的雪道滑雪,或在非规定的滑雪区域内滑雪,或在滑雪场关闭或禁止的时间内滑雪;
2、 被保险人参与滑雪竞赛及其他竞技性或表演性滑雪活动、或非大众滑雪运动的雪上活动;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神经错乱、失常;
7、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8、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9、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从事滑翔、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赛车、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并且,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费用支出:
1、 被保险人因身患疾病而支付的医疗和住院费用;
2、 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3、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或其他福利计划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本公司《大众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