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缓解参保人群老龄化问题
我市从2001年起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缴费年限管理办法和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满足“男25年、女22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特殊性,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帮困制度,对老年困难人员医疗实施托“底”保障,保障低收入与无收入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它是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为贫困老人设立的一道最后保护屏障〔11〕。由于其救助对象是无固定收入、无任何依靠、无基本医疗保障的老人,因此,政府有义不容辞的救助责任。我市自2001年就实施了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并不断完善救助政策,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切实解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化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对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实行终身管理。对离休人员医疗实行单独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确保离休人员特别是困难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落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立起一个围绕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针对慢性病、大病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所组成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12〕 一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二是在保险费征缴、支付政策上适当、逐步地向中、高龄老人给予倾斜;
三是医保管理部门应该在个人账户划分、报销政策上加大与在职参保人员的差别,适当提高退休人员或者高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四是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看病钱”,要充分利用好这部分基金;五是降低门槛、缩短等待期;六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强制有老人的家庭参保,对积极参保家庭给予优惠;七是政府应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形式,采取多种补充性医保措施〔13〕,减轻老年人缴费负担,为患大病及慢性病中高龄老人解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基金流失,对不合理费用进行监督〔14〕
人口老龄化后缴费人群不断减少,导致医疗基金收入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险机构就更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和审核,使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尽可能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发生情况〔15〕。
积极推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与养老补充保险的远期效益不同,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应是企业补充保险中最为迫切的。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在多层次老年人口医疗保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它与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不同保障功能,可以满足退休人员不同层次的医疗需要。如对老年人常见的慢性病、大病、重病要制定一些特殊办法,给以适当的医疗费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