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缴费基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慧择提示:据悉泉州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