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通知》指出,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着力发展保障型产品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此外,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通知》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至15个自然日。
根据《通知》要求,保监系统与银监系统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
银保新规部分内容
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
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延长至15个自然日。
传银行分支机构同业业务遭禁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近期已向商业银行传达,同业、投资等业务可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不过,媒体人多方求证,多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均未收到相关文件。多位业内人士均指出,银监会此文一出,将对银行业带来很大影响。
据报道,某地方银监局已进一步明确,在法人机构总部建立专门部门后,“分支机构不能做资产转让、卖出回购、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不过,有银行业人士也指出,按相关报道,银监会对同业和投资等业务的提法似乎只是建议,用的是“可实行”、“不再”等字眼,并非“必须”、“不得”等强制性字眼。
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对于同业和资产经营的相关规定,对银行的影响很大。“业务暴增背后,国内银行在人员、资源上对同业业务进行倾斜,除了总行单独设立机构,分支机构也增设部门和人员。如果统一由总行经营,在人事编制严格受控制的情况下,要保持原有的业务量几乎不可能。况且,由分支行当地开展同业业务,是有很多便利性的。”某银行相关负责人认为。
据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同业、理财等业务暴增,同业业务主要源于买入返售模式下,通过“通道类”业务将自有资金、理财资金投资于信托、资管受益权等,商业银行纷纷授权一级分行、少数的二级分行,甚至支行抢夺业务。
而理财产品也存在小部分产品由分支行设计并自行销售消化,主要是信托产品。“目前,部分银行的理财资金甚至成了表外贷款,使这一部分变成"影子银行",这也是监管层要强调理财产品由总行主营部门统一设计的原因。”
慧择提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应该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另外65岁以上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必须人工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