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姐:2013年10月,我在南京某公司到一份文员的工作。上班第一天,人事部门给了我一份合同,但是合同里没有关于社保的条款。我向主管提出疑问,主管说他们的都是这样,但是公司每个月会发150元的现金作为社保补贴。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殷律师:你所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你所在的公司实行社保补贴并不能免除其要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王先生:我是一名大客司机,上周我开车拉着二十几名客户从车间回单位,途中正常行驶时,前面有一辆货车因为刹车失灵向我撞过来,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造成车上的客户受伤,我紧急避让至路边,撞伤了在路边骑电动车的杨某。现在杨某要到法院起诉我,请问我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殷律师: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险情是由货车司机的刹车失灵造成的,杨某的损失应由大货车司机或者车主承担。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你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且我国民法专门将紧急避险行为确定为法定免责事由,所以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金先生:我母亲在我年幼的时候去世,一直以来我与父亲相依为命,我成年后觉得父亲一个人比较孤单,便张罗着帮父亲找了一个老伴。去年我家老房子拆迁,我父亲用补偿款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我继母要与我父亲离婚,并提出说房子是在他们结婚后买的,应该有她一份,她要分割房产,我想问一下,我家这种情况,房子有继母一份吗?
殷律师: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继母是无权分割此套房产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房屋,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属于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补偿款虽然是你父亲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但其实是你父亲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如果此套房子是你父亲用拆迁款全额出资购买的,则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慧择提示: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保。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给员工补贴也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员工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