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推出巨灾保险制度。据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破题起步。
巨灾保险在深圳先行先试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各界呼声的日益高涨,一直以来进展缓慢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继2013年宣布启动深圳和云南两个巨灾保险的试点后,深圳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正式揭开了面纱。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据媒体人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二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三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今后,有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护航,保险业将大有可为。“深圳巨灾保险的破题是我国巨灾保险破题的标志,下一步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重点灾情,实现从点到面的推广。”保监会财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大而全”的巨灾保险制度面临诸多困难,保监会为此确定了“三条线、齐步走”的工作方式。首先是与中央财政协调建立一个大的风险基金池,同时积极推进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其次是从深圳和云南两个试点起步,积极推动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各具特色的巨灾保险方案和产品。再次是鼓励保险行业摸清巨灾风险底数,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探索积累巨灾保险的运营经验。
政府搭建“巨灾防护网”
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巨灾发生频率上升、成灾率不断增长、损失程度逐年加剧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是在本国原有农业保险体系架构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而且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密切相关。
从深圳模式来看,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成了一个多方参与的“巨灾防护网”。
在谈及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的特色时,一位保险专家告诉媒体人,深圳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较为广泛,涵盖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而且不同于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深圳建立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巨灾救助保险不仅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同时涵盖了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巨灾基金,而巨灾基金恰是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原因就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按照深圳巨灾保险方案设计,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时,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资金储备池”。
巨灾风险多层次分级分担
尽管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在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但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值得尊重。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今后,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应该说,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保险专家表示,首先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其次是政府勇于担当、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具体体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城市形象。第三是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增强金融集聚能力,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慧择提示:保险对于我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深圳已经率先推出巨灾保险制度,浙江、四川等地也正在积极筹划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在深圳先行先试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各界呼声的日益高涨,一直以来进展缓慢的巨灾保险制度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继2013年宣布启动深圳和云南两个巨灾保险的试点后,深圳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正式揭开了面纱。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据媒体人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二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三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今后,有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护航,保险业将大有可为。“深圳巨灾保险的破题是我国巨灾保险破题的标志,下一步将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重点灾情,实现从点到面的推广。”保监会财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大而全”的巨灾保险制度面临诸多困难,保监会为此确定了“三条线、齐步走”的工作方式。首先是与中央财政协调建立一个大的风险基金池,同时积极推进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其次是从深圳和云南两个试点起步,积极推动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推出各具特色的巨灾保险方案和产品。再次是鼓励保险行业摸清巨灾风险底数,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探索积累巨灾保险的运营经验。
政府搭建“巨灾防护网”
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巨灾发生频率上升、成灾率不断增长、损失程度逐年加剧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是在本国原有农业保险体系架构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而且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密切相关。
从深圳模式来看,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成了一个多方参与的“巨灾防护网”。
在谈及深圳巨灾保险制度的特色时,一位保险专家告诉媒体人,深圳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较为广泛,涵盖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而且不同于国际上巨灾保险大多是单一灾种保险计划,深圳建立的是一种综合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巨灾救助保险不仅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同时涵盖了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巨灾基金,而巨灾基金恰是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原因就在于巨灾保险基金须由财政部门“兜底”。按照深圳巨灾保险方案设计,巨灾基金除承担当巨灾损失超过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的赔偿时,还可以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应对巨灾风险的公共平台,成为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资金储备池”。
巨灾风险多层次分级分担
尽管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在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但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值得尊重。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今后,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具体实施方案,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分级分担风险为保障,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应该说,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保险专家表示,首先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其次是政府勇于担当、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具体体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城市形象。第三是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增强金融集聚能力,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慧择提示:保险对于我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深圳已经率先推出巨灾保险制度,浙江、四川等地也正在积极筹划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