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本月参保,次月享受。此次调整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还对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出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按原来的本人生产当月缴纳的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为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了解到,目前兰州市执行的生育保险政策中,孕产妇正常产定额标准已调整为2100元,其中难产另外增加200元,孕产妇剖宫产定额标准也由3300元调整为3600元。执行这个定额标准的医院有14家,分别为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慧择提示:兰州市此次生育保险政策的要调整改变了以往本月参保,次月享受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