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媒体人昨日(23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出台的《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要求,2013年7月1日起,农籍职工符合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
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天津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天津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慧择提示:为了促进天津市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天津市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农籍职工应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