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生育保险实施依据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通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医疗和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通辽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通辽生育保险不予以报销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辽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育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三)产假期满后的医疗费;
(四)符合规定妊娠14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对通辽生育保险报销限制条件、报销方法的介绍,想必通辽市民对通辽生育保险有了基本了解。但是提醒广大通辽市民,通辽生育保险报销一定要及时,逾期是不予以报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