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介绍,凡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费用(简称“起付金额”),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凡是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韩晓芳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上不封顶。”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北京市要求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慧择提示:北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就医费用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保障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