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6日,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终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受到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给付比例支付赔偿金。2006年,张先生与朋友旅游参加漂流活动时,左眼被水流击中,后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失明是本身疾病所致,不符合“意外伤害”的界定。
张俊在旅游漂流中左眼不慎被水浪击中,造成视网膜脱离导致失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对方却以他是近视为由加以拒绝。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张俊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张俊的诉讼。
法院认为,张先生视网膜脱离确是在旅游中遭水浪击中所致,符合投保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