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提高 生育女性可加领保险金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截至2012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达19.8万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为40.7万人。
而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在失业金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女性还可以一次性加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来要由个人支付,现在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促进就业 再就业时仍可部分领取
新《条例》还增强了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包括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失业人员还可以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可以申请领取补贴。新《条例》同时允许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对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适当下调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减少裁员。
新《条例》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细化流程。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此外,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更人性化 孕妇不必每月办领取手续
新《条例》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慧择提示:新《条例》的出台,极大了维护了失业人员的利益,消除了城乡失业保险待遇差异,生育女性在领取失业金的基础上还可加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