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繁,群众要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分散巨灾风险,那么巨灾保险制度该如何建立呢?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至2012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今年1-10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已突破1万亿元。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在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保费规模和覆盖面的日益扩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也愈发紧迫起来。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18个百分点,20世纪全球共发生54起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中8起发生在中国,中国每年因重大灾害等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数千亿元。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巨灾发生频率上升、成灾率不断增长、损失程度空前加剧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加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
面对迅速积累的风险,保险专家和业界呼唤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这样的声音不仅得到了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而且已经列入国家改革发展的议程当中。作为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也强调要切实抓好保险业改革任务的落实,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如今,政策的号角业已吹响,如何群策群力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制度的具体方案,如何有效贯彻实施各项政策从而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是在本国原有农业保险体系架构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而且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密切相关。大多数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农业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和日本明确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法国在其制定的《农业保险法》中也规定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所以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但各国政府都通过制定业务规则、开展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进行专项立法等方式,深度参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着最后再保人的角色。此外,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也相当高,因而无论是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还是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法》等,都为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值得尊重。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不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而且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通过体制转换得以解决等问题。更何况,国家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都将长期困扰农业保险的经营。因此,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做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
慧择提示:巨灾风险较大,所以承担的经济赔偿也会比较高,很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保险,这很大程度制约了巨灾保险的发展。因此为了快速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需要深度参与巨灾保险制度。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7年至2012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今年1-10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已突破1万亿元。毋庸置疑的是,农业保险在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完善农村社会支持保护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保费规模和覆盖面的日益扩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问题也愈发紧迫起来。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18个百分点,20世纪全球共发生54起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中8起发生在中国,中国每年因重大灾害等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达到数千亿元。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巨灾发生频率上升、成灾率不断增长、损失程度空前加剧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加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巨灾风险的严重威胁。
面对迅速积累的风险,保险专家和业界呼唤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这样的声音不仅得到了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而且已经列入国家改革发展的议程当中。作为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也强调要切实抓好保险业改革任务的落实,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如今,政策的号角业已吹响,如何群策群力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制度的具体方案,如何有效贯彻实施各项政策从而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国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是在本国原有农业保险体系架构的基础上拓展和完善的,而且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深度参与密切相关。大多数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农业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和日本明确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法国在其制定的《农业保险法》中也规定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所以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但各国政府都通过制定业务规则、开展保费和业务费用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进行专项立法等方式,深度参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并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着最后再保人的角色。此外,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也相当高,因而无论是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还是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法》等,都为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有必要强调的是,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值得尊重。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不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而且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难以通过体制转换得以解决等问题。更何况,国家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都将长期困扰农业保险的经营。因此,在强调政府深度参与的同时,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做机制也必须得以确认。
慧择提示:巨灾风险较大,所以承担的经济赔偿也会比较高,很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保险,这很大程度制约了巨灾保险的发展。因此为了快速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需要深度参与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