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凡是参加乌鲁木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然享受大病保险报销的资格,个人不需要再缴费参加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总和,由3万元调整为9万元。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在9万元以内的,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5%,个人自付15%;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个人自付30%;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5%,个人自付45%。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再次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按55%;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按60%;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慧择提示:乌鲁木齐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个人无需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并且二次报销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