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参加2013央视财经论坛期间表示,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尽快推出。
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20年。2005年,人民银行牵头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2007年《存款保险条例》进入最后的草拟阶段,多位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官员也先后提及“时机已经成熟”,而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才真正进入倒计时。之所以刻不容缓,是因为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无法推进,金融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也无从谈起。
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定位于为利率市场化扫除制度障碍,虽然未免失之偏颇,但也说明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20年磨一剑,除了被寄望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功能之外,还肩负着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和防范金融危机的使命。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实际上一直在为国有银行提供财政上的隐性担保,对其他金融机构为了维持金融稳定也不得不进行财务兜底,诸多问题因此产生。一方面,政府承担了金融机构几乎所有的风险,央行通过再贷款等形式为各类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付出了巨大成本,也削弱了央行信用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国有银行经营与国家信誉担保互为条件,国有银行既不得不接受政府各种政策性干预,又依赖政府,造成了国有银行财产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激励约束不相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公司治理问题。同时,政府担保对国有银行有倾向性的扶持,不利于国有银行与民营、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市场约束难以形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显性制度,取代以往缺乏法律规定的权益性的隐性制度,由特定的机构利用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金,对经营失败银行的存款人进行补偿,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通过维持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进而维护金融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这将有利于打破国有银行与政府之间的既有关系,促进国有银行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化改革。
我国拟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借鉴了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在保护存款人和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采纳了限额保险、强制保险、差额保险费率等做法。而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还取决于一系列条件。从国际经验来看,这些条件包括: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和制度,健全的微观金融主体,合理的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从这个角度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与金融体制改革相互依存,与提高和完善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密切相关。
研究表明,随着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基本解决了流动性短缺问题,银行危机发生的原因,已从因挤兑发生的流动性危机转变成因银行薄弱的资产管理所引发的资产风险危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我国银行现今主要靠存贷差盈利的模式难以为继,面临着完善银行治理和变革经营模式的严峻考验。说到底,治理良好经营有效的银行,才是保护存款人和金融稳定的根本。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也可以稳定金融秩序,维护银行信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酝酿20年一直没有推出,主要是时机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