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在为汽车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依据投保车辆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但是在一起事故中,该男子被认定为无责任,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其车辆损失。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违背《保险法》原则和投保人投保目的,因此认定该合同内容无效。
2013年3月,男子江某为自己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月的一天,江某驾驶保险车辆与熊某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江某的车辆经物价部门评估,确定损失价格为19万余元。经交管部门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日前,江某将起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保险金20万余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并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因为原告在事故中是无责方,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的全责方进行赔偿,所以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保险金,而被告认为的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显然相违背,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原告方虽然在本次保险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0万余元。
慧择提示:上述事例中,虽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事先约定,但是两者之间的约定已违反《保险法》。所以法院才会认定上述事例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