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来,“延迟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双轨制”话题一直是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这两者是否冲突,又该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呢?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日前表示,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迈小步”方式进行;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将适时出台措施解决养老金“双轨制”。
无疑应该承认,针对“延迟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双轨制”这两个公众最为关心的养老热点问题,人社部此次所作的解答,不仅内容较之以往显得更为丰富,而且也有不少让人感到欣慰的“亮点”,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起到某种“释疑解惑”甚至“定心丸”的作用。比如,明确“延迟退休”将“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方式一步一步来”和“解决双轨制问题必须提上改革日程”,并承认“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但与此同时,恐怕也得意识到,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延迟退休年龄”和“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进而彻底化解平抚社会公众基于此而产生的种种疑虑、不安甚至不平,人社部目前所作的解惑释疑,事实上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厘清的问题和亟待更全面深入细化的制度设计。
比如,实行“延迟退休年龄”和解决“养老金双轨制”,具体究竟将何时“提前告知社会”“适时出台”,尤其是这两者在实施时间上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究竟孰先孰后、谁以谁为前提,目前事实上都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和确切说法。而众所周知,在这个问题上,此前一个十分广泛民意正是:“先取消退休双轨制再谈延迟退休。”
进一步具体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无论是实行“延迟退休年龄”,还是解决“养老金双轨制”,也都还存在大量悬而未决、同时又是民众十分关切的细节问题。以解决“养老金双轨制”为例,比如,在“双轨制并轨”之后的机关事业人员缴费比例应具体如何设计,是否与普通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也能大体保持一致、充分并轨?再如,也是更重要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之后,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年金”,是否也能同时做到尽量“并轨”、以便保持大体对等的补充养老待遇。
而从现有的许多社保并轨经验来看,许多漏洞仍需填补。如在此前的公务员“医保并轨”——“取消公费医疗”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又为公职人员新增了可供“二次报销”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做法。这样一来,尽管医保在形式上实现了“并轨”,但公职人员实际的医保待遇仍明显高于普通城镇职工。这种背景下,“养老金并轨”是否会重蹈此前“医保并轨”的覆辙,无疑令人担心——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并轨了,但囿于“年金”差距,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悬殊养老金差距却并没有实质改变。要知道,与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由财政保障不同,长期以来,我国普通职工的“企业年金”一直并未得到全面落实,如据此前媒体披露,“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只有1%,且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无论“养老金双轨制”,还是“延迟退休年龄”,之所以如此备受舆论关注,并不仅仅因为它们是一个关乎“养老”的民生保障问题,更在于,它们是一个攸关“更加公平”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外在形式上的“并轨”“延迟”,更须在所有制度环节确保其内在充足的“公平”品质。
慧泽提示: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日益关注,“养老金双轨制”和“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在一方面可以看成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国家要持续建设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