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昨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下发,11月1日以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须3个月内参保
根据通知,2013年11月1日以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可在规定的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举例来说,新生儿小明11月2日出生,11月20日因病住院。住院之后,小明的父母听说,新生儿也可以参保,于是于12月1日出院参保,并已缴费到账。根据这一新政,小明住院期间的相关医药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新生儿目前缴费标准80元
通知提出:若新生儿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间内申报,可按照规定办理当期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和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续保缴费手续。
怎么理解?据了解,根据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新生儿在申报期间(4月1日至6月20日)以外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至当年结算年度(6月30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果新生儿在每年度4月1日至6月20日办理参保手续,也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手续(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根据我市相关政策,新生儿目前缴费标准为80元。
跨结算年度须补缴费用
通知提出: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如发生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须补缴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跨医保结算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等纳入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新生儿小明是2014年5月22日出生的,6月22日因病住院,7月22日出院,7月23日办理参保,并缴费到账。小明如何参保?医药费如何报销?
根据通知的要求,7月1日是两个结算年度的时间分割点,小明的父母想报销7月1日之前的医药费用,应该补缴上一个医保结算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对于医药费用的报销,按照新医保结算年度内的标准来进行结算。
慧择提示:新生儿也可参加医保,不过需在出生之日起到3个月内办理医保。新生儿参加医保后,新生儿平常生病住院所花的钱都可以办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