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规定相当于允许自保公司在开业同时经营全部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第三领域业务。这有别于新设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保监会规定,新设财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分级分类,意味着新设公司开业时只能经营部分险种的财产保险业务。
对于再保险业务,按照规定,自保公司只能做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可以接受标的为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但不能接受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分入业务,以隔离自保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和风险传递。
根据保监会规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限于属于母公司的业务标的,不能承保母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也不能分入标的不属于母公司的保险业务,因此自保公司的业务标的实际上全部属于母公司,与商业保险市场相隔离,其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
出于上述原因,自保公司无需交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该项规定符合自保公司的自身业务特点,可以减少自保公司的资金压力,扩大现金流。
为了增加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自保公司可以在保监会规定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门的防灾防损准备金。
保监会允许自保公司可以在不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情况下,经营标的属于母公司的当地财产保险业务,这也是对现行分支机构管理政策的一大突破。
根据现有规定,新设财产保险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出省经营。两年之后如果在其他省经营业务,需要先在该省设立分公司。而目前保监会对分公司设立申请还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公司的愿望,准入节奏较慢。
在这种情况下,自保公司具有特殊的优势。上述人士认为,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发挥母公司在业务承保上的优势,以减轻自保公司经营成本。也可以通过扩大经营区域的范围,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业务规模。
慧择提示:自保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自身风险。所以,自保公司应该全面发展保险业务,适当放宽自保公司业务范围。在保证自保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基础上,通过多险种的经营,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扩大企业的自保覆盖面,分散自保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