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
凡是汽车的所有人或与汽车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作为汽车保险的投保人。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取得和占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检验、领有合格证明与行驶证的车辆并配备有驾驶执照的驾驶员。作为标的的汽车应该是一个整体,即包括发动机、底盘、车身、车胎及车上必备零件和装备。车上其他财产,如燃料、物料,私人用品等不属于保险标的。
(二)汽车保险的构成
1、汽车损失险
主要对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原因和非碰撞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偷窃等)引起的损失负责。一般分为四个方面:
1)碰撞、倾覆、失火、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震、地陷、海啸、冰陷、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3)全车失窃三个月以上;
4)载运车辆过河的渡船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此外,合理的施救费用也属保险责任范围。
2、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为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只要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产生赔偿责任后可由保险人承担。但对由此引起的刑事责任,以及因故造成第三者停电、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
(三)除外责任
对以下除外事项保险人也可免费,其中包括涉及第三者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3、竞赛、测试及无证驾驶、酒后、药物麻醉状态下驾驶;
4、自然磨损、朽蚀以及轮胎的自身爆裂;
5、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四)保险费率
汽车保险费率制订除遵循一般财产保险在制定费率应掌握的原则外,需考虑自身业务的特点,如车辆的型号、结构和使用年限等。
在经营汽车保险业务时,对车辆损失险采用了基本保险费加固定费率计算保险费的办法,其中基本保险费是根据车辆种类确定的,每种车辆的基本保险费又分自用和营业用两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缩小新、旧车辆的保险费差距,使权利和义务基本保持一致。对第三者责任险,只是按照车辆种类收取固定保险费。
(五)赔偿处理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因责任范围的事故、原因发生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不超过该车出险时重置价。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
赔偿额主要根据保险条款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确定,依次赔偿结案,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理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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