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洛阳高新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案件的简要情况是:原告王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经物价部门鉴定确定了损失数额,但保险公司拒绝按照原告的要求理赔,原告王某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的规定扣除折旧后应赔偿原告9万元,但原告坚持被告应按鉴定结论赔偿19万元。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车价收取保费但坚持按照旧车理赔的意见俗称“高保低赔”,因为保险公司对合同的相关条款没有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所以该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相关条款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三个方面对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做出了认定,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物价部门的鉴定价格对原告进行理赔。法院这样判决,既严格遵循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又依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充分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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