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有三种保护渠道可以利用:一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该仲裁委进行公正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生育女职工支付相应待遇和经济补偿。二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由该监察大队监督用人单位,纠正侵权行为。三是该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行政争议,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慧择提示: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