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近,一起前几年发生的旅行途中意外死亡保险理赔案件,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00年10月,一旅行社推出赴东南亚三国八日游,全程报价7500元/人。市民蒋小姐出于孝心,花了1.5万元给父母报名,让父母也享受一下异域的风光,开开眼界。谁知人有旦夕祸福,旅游途中,蒋小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蒋小姐因当时自己经办的旅游事宜,根据当时旅行社的介绍,知道旅行社应该为旅客买旅游意外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不料保险公司竟告知,本次旅游旅行社根本没有给蒋小姐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因此无法理赔。蒋小姐认为旅行社违背当时的规定也违背自己的承诺,即使没有买保险,发生事故也应该赔偿。但旅行社以双方未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于是蒋小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事发当时生效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而本案蒋小姐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该费用包含了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但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致使蒋小姐在母亲死亡后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旅行社赔偿各种费用计20余万元。
二、无独有偶,笔者前一阵处理的一起旅游保险理赔案件,同样让人觉得世事之不可料,而人不可存侥幸心理。
一家效益颇好的投资公司,在单位领导的安排下,委托旅行社办理到外地春游。旅游期间,一群意气风发的白领青年暂时摆脱面对银屏枯坐办公室,聚在一起,一路上有说有笑,满眼春光,好不舒心惬意。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在大家欲乘船过渡口时,突然小林诉说胸闷,支撑不住,瘫倒于地竟致再也没有起来。医院经尸检结论是急性心肌梗赛导致的猝死。
领导同事对此都十分痛心,而唯一能够为小林家属做的,就是争取多一点的赔偿。原来公司和旅行社在国内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旅行社为本次旅行的员工投保中国人寿的旅游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并明确四元一份。投资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中也明确包括了保险费用。
可是当投资公司要求旅行社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知道旅行社并没有按合同约定为旅游团体购买99版国寿旅游意外保险。更令人意外的是,旅行社门市部的负责人还强词夺理,声称现在旅游意外保险并不是强制保险,投不投保的主动权在他们手中云云。
投资公司觉得与其争论也于事无补,便委托律师出面解决。律师了解了情况的来龙去脉,收集了相关材料,一封律师函直接发给旅行社的董事长,并特别指出:“……我们认为,由于贵公司隐瞒收取保费而未投保的真相,使投资公司丧失了另行投保的机会,而贵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投资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按原来预计可获得保险理赔八万元计算,这显然就是当事人的损失。对此损失,贵公司应依法赔偿。而贵公司应代理投保而未投保,有私吞保险费之嫌。此种行为,实在不应该是一家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旅游公司所为。若贵公司不能妥善处理本次保险理赔事宜,而作出迅速的、全面的赔偿,必将导致对簿公堂,若由此而对贵公司产生任何不利的结果,相信不是董事长您所乐见的。”
律师函发出没有几天,旅行社总经理亲自到投资公司登门拜访,原来当初旅行公司下面门市部的经办人为图方便,也抱着侥幸心理,竟自作主张不去办理投保,现在已被开除。公司按照投保可能得到的理赔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投资公司转交给死者家属,并代表旅行社再三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