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升政府补助标准。自2012年度起,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执行。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增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参照青岛市新农合财政补助增长幅度确定。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市的标准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2年度,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20元。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
其次,提高住院保障水平。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第三,提高门诊统筹金报销标准。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为150元;在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7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最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慧择提示:本次改革提高了政府补助的标准,还提升了住院保障水平。除此之外还提高了门诊统筹金报销标准和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这些改革措施改善了民生,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