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称:2007年3月3日,深圳市5183户外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为参加公司户外远足运动的常松等15名被保险人购买了“太平登山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5日24时止。这单保险被中国户外运动协会负责人称为“中国第一单户外运动保险”。常松2007年3月4日下午在参加投保人组织的户外运动时猝死(同行的驴友们认为他是中暑身亡——记者注)。投保人于3月4日及时将该保险事故告知,并应保险人要求提供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保险人于2007年3月9日以常松“猝死”应为本身有疾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5183户外运动公司负责人白金说,太平保险公司推出的这个“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当时号称“专为驴友量身打造的保险险种”,本公司成为该险种在深圳的独家代理。出于队员安全的考虑和避免公司的责任,公司曾积极向参加户外活动的队员宣传推销这一保险。“可是却没想到,真的发生了意外,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白金说。
据了解,常松等人购买的是“主险套餐A”。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险种介绍资料上,记者看到,“套餐A”的运动风险等级为“一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3000元。白金说,常松中暑身亡后,保险公司不仅没有赔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紧急救援保险也未给一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因为猝死是疾病原因造成的。”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太平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说:“显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
律师施哲认为:“猝死虽然大部分是因疾病导致的,但是剧烈运动后的运动性猝死是体力过度透支的、意外的、原因不明的死亡,这应该属于意外死亡。”施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常松死亡的原因经法医鉴定是“猝死”,但是并未说明是因为疾病导致的死亡。
施哲律师认为,常松是一个身体健康喜爱户外运动的青年,并无证据证明他有任何疾病。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也拿不出他因疾病导致猝死的证据。据介绍,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交涉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人民币,以抚恤金的方式送给常松的父母,但被两位老人拒绝。两位老人表示,这不明不白的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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