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负担,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下降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
由于8-10月份3个月的实际征缴期已过,在保证落实省规定降低缴费比例时间前提下,我市决定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在省规定已经降低基础上进一步下调,确定为1%,其中单位为1%、个人为0%;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其中单位为1.5%、个人为0.5%。
慧择提示:江苏省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将有所下降,减轻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资金负担,保障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