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前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日前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消息一出,引发广泛讨论。媒体人采访发现,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灾害理赔的保险产品出售,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理赔,多为寿险、财险的附加险。
灾害赔偿 保险作用小
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西南五省旱灾、四川雅安地震、台风“天兔”、“菲特”……近些年,在我国发生了一些自然灾害,每次灾害来袭给当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难过后,财产的赔付问题浮出水面,巨灾险就成为热议话题。有业内人士指出,灾害发生后,人们最先想到的便是政府援助和补偿,但这些并不足以弥补灾害所带来的损失。而作为分散风险环节关键作用的保险却没能充分发挥帮助灾民有效补偿损失的作用。
自然灾害 保险理赔情况
汶川地震,保险赔款为18.06亿元,仅占总经济损失的0.2%左右。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业采取了“先人员后财产、先个人后团体”的理赔原则,优先赔付农房保险、学生保险等重点险种
分析 “巨灾险”实施 需要政府推动
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巨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巨大的资金压力,如果没有政府力量推动,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经营巨灾险。”一位财险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说。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一般的企业财险虽可附加地震风险保障,但费率高且赔偿金额较少;家庭财险和机动车险一般把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此,民众倾向于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不愿购买保险。“因此,需要政府的参与或引导。”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指出,目前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还未建立,巨灾保障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支持,应该建立一个再保险体系,包括再保险共同体,通过再保险共同体平台进行二次风险分散。
慧择提示:我国普通的保险产品并不赔偿巨大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即使赔偿也只是赔偿一小部分。如果政府能推动实施巨灾保险制度,那么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尽早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