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明,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意外险产品对于“猝死”是不予以赔付的。不过,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未在责任免除的条款中明确标注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因而也时常产生因“猝死”而导致的纠纷。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有利于今后避免此类纠纷。
查询后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除外责任中有明确标注“猝死”,而一些则没有。如平安保险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产品在责任免除中就明确标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属于除外责任。而泰康人寿、中国人寿的意外险产品中则没有在条款中注明。
意外险产品基本上是一年期的,对于新老产品如何划分,至今还没有一个更清晰的解释,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公司表示如果当初赔付条款中有猝死一栏,暂时还会进行赔付。
慧择提示:猝死被明确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这也就意味着猝死仍处于一个无险可保状态。生活节奏加快的今天,猝死频繁,保险公司应该要积极进行创新,进行专业产品开发,促进保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