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因患地中海贫血身故,其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该病属于遗传性疾病、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难以明了遗传性疾病的具体范围,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受益人给付保险金5万元。
韦志份为其女韦素贞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患有遗传性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事后,韦素贞被确诊为B-地中海贫血双重杂合子。2010年7月,韦素贞因病重去世。然而,当韦志份在办理保险理赔时遭到拒赔,因双方协商未果,韦志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表述的“遗传性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内容,并未对属于遗传性疾病的类型或疾病名称进行具体罗列,而仅以遗传性疾病这一总称予以概括,此类专业性医学术语的使用不能让投保人明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对原告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慧择提示:群众参保保险,保险公司务必要为群众明确告知义务,为受损失的群众进行理赔。要严格执行保险合同的条款,杜绝理赔难的情况发生,保障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