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沈阳市财政局与市人社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及结算方式的通知》等三项生育保险政策,从4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政策,有效控制了生育医疗费整体的快速上涨,降低个人生育医疗费负担。截至目前,政策调整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支出2381.3万元,增加居民医保基金支出26.6万元,惠及参保人员390万人。
职工生育险补贴提高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目前实行的正常产、剖宫产按限额支付调整为按人均定额支付,由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个人区分不同医院及生育种类,个人自付标准在2200元以内。生育保险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以上的部分由医院负担,超支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3200元
正常产多胎在基金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剖宫产多胎或难产多胎增加500元
剖宫产合并手术增加1000元
非定点医院生育限额补贴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调整限额补贴标准,实行限额补贴。
正常产2500元
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
多胞胎生育增加500元
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增加1000元
慧择提示:沈阳市生育保险补贴标准提高,生育女职工可以领取更多的生活保险补贴。同时非定点医院生育限额补贴,保障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