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改及新增的失业金支出内容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遗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分娩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此外,招收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慧择提示:合肥市新增失业保险金支出,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