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内不法分子骗赔案件高发,对车主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广东保监局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常见作案骗术,提醒消费者加强保险欺诈防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1:
2012年10月,车主梁生接到某自称保险公司员工的杨生来电,称公司近期回馈老客户,赠送一次免费保养维修。梁生在指引下把车开到海珠区某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后,发现该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和车辆定损单与保险公司往常格式版本不同,疑是诈骗遂致电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要求解释。经取证核实,这是不法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一起诈骗,该修理厂利用梁生私家车制造了两起虚假的双方事故,索赔总金额六千元左右。
骗术分析:
以免费保养维护为名,行诈骗车险赔款之实。
诈骗人员常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甚至伪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和工作证,以取得客户信任),以提供免费车辆翻新、免费保养维护等服务为诱饵,骗取车主资料和车辆,到银行利用车主的身份证原件以车主的名义开户,用于办理保险索赔。随后驾驶车主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到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点完成定损后,谎称是客户的代办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骗取保险金。
提示车主:
理性对待“促销回馈”,勿贪蝇头小利。车主应熟悉并牢记投保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号码,凡是保险公司的促销活动及员工信息,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进行验证,非官方渠道发布的内容请勿采信。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出险记录。在修理厂进行车辆保养或维修时,也应对修理厂要求提供车辆信息及车主身份信息的行为增强警惕,如查询到与事实不符的报案记录,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如果车辆确有出险,应尽量自主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热线,如实描述事故经过,不能任由甚至配合修理厂扩大损失或伪造事故。
案例2:
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发动机故障,送去某修理厂维修时对方称可免费维修,但需陈某协助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陈某一时贪图小便宜答应了李某。2012年9月,修理厂李某驾驶陈某的丰田车与另一台还没修好的宝马车相撞,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发现疑点众多,经调查,陈某承认本案为修理厂故意制造事故,并主动放弃索赔。
骗术分析:
要求车主配合联合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
伪造事故进行保险诈骗,这种情况在车险诈骗中最为突出,主要是用待维修车辆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人为地扩大车辆损害程度,然后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这种情况,由于有车主的默认参与,增加了识别难度,同时事故往往较为严重,损失金额大。
提示车主:
配合欺诈隐患诸多。诈骗分子获得车主身份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将带来经济、信用隐患;从事此类诈骗活动的修理厂一般是非正规修理厂,维修质量无法保证,会给车主行车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车辆续保费用与出险次数关联,出险记录过多将导致车辆加费承保。
案例3: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彭某过来顶包,彭某也喝了酒,便又叫来谢某来顶包。谢某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2012年9月,张某、彭某、谢某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骗术分析:
事后伪造现场、找人“顶包”、套牌车出险真车理赔、谎称车辆被盗、理赔时夸大财产损失、上路碰瓷等行为均属于机会性诈骗,查勘时较易发现疑点,多数机会性诈骗实施主体都存侥幸心理而因小失大。
提示车主:
保险诈骗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活动属于违法犯罪,当事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广大车主切勿为小利以身试法。
案例4:
刘某等4人利用保险公司对异地保险事故难以查勘现场的漏洞,借开展业务之机获取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车主行驶证等资料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东莞、揭阳、清远、肇庆等多地与他人串谋团伙作案,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等索赔资料,谎称标的车辆在外地出险并造成他人死亡,利用编造交通死亡事故骗取赔款,涉及赔偿金86万元。经法院判决,刘某等4人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一年不等,共处罚金十一万元,所涉赔款全部追回。
骗术分析:
获取投保及索赔所需资料,并利用对异地出险查勘理赔程序与漏洞的了解,团伙作案。
案件启示:
车险团伙诈骗通常作案手段专业,作案时间长,涉及金额较高,跨区域且涉及公司多,具有一定隐蔽性。
慧择提示:上述保险欺诈案件都是比较常见的,还有一些保险欺诈案件也存在日常生活中,要禁止保险欺诈的发生,除了监管部门需要出台措施外,消费者也需要提高紧惕,以避免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