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参保患者门诊,可持职工医疗保险证、扬州市社会保障卡、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不够支付,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3、参保患者住院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确定起付标准和超过起付标准部门的采取分段支付及封顶办法。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其承担外,其余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以一个医疗统筹年度为基期,住院部门,一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转外就医为1200元。门诊特殊病种为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人人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的金额。
5、在职人员住院实行按级分段比例支付办法,人人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
—10000 10001—20000 20001—30000
一级医院 10% 5% 3%
二级医院 15% 10% 5%
三级医院 17% 12% 7%
市外医院 20% 15% 10%
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⑴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主治医师诊断,个人申请,由主治医师填写《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医务处审核确认,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⑵门诊特殊病种目前暂定以下12种:①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②须做放化疗的癌症;③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性);④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⑤Ⅲ期高血压合并有靶器官重度损害;⑥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⑦系统性红斑狼疮;⑧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⑨慢性肾功能不全;⑩类风湿关节炎;(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12)肺结核。
⑶凡上述(2)内①②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参照住院病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依照住院病人的分段报销比例,对封顶线3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3万元以上部分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⑷凡上述(2)内③④⑤⑥⑦⑧⑨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统筹年度补助额以2500元为限。
⑸凡上述(2)内⑩项病种患者,其用于治疗本病和属于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统筹年度补助额以1500元为限。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报销标准介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和力度十分有限,无法提供重疾保障,建议扬州市民最好在享受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再选择一份重疾险来完善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