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的眼科,在一次手术中不慎造成患者一只眼睛失明,被索赔17万元。由于这家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其中的12万元赔偿费,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了赔偿,也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早在2004年,四川省卫生厅就提出了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在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基础上,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调会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慧择提示:医疗责任险的实施效果还不明显,政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参与到医疗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来,进一步的解决医疗国过程中的医患纠纷,建设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