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车主李先生驾车行至一处厂区门口时,撞到一只藏獒。随后,李先生立即和狗主人将藏獒送到宠物医院救治,可最终这只藏獒因伤势过重死亡。由于对赔偿的事宜协商未果,狗主人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和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狗主人没对藏獒做出严格看护,并且藏獒的价值也没法认定,不同意赔偿。对此,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藏獒作了42000元的价值认定。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个案子明显属于交通事故,原告对藏獒拥有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藏獒主人应当尽到对宠物的看护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责任比例以10%为宜。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莱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藏獒主人2000元;在商业险内支付藏獒的价值、医疗费、交通费等38874元;共计40874元。
慧择提示:动物和人在一定意义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对于车对动物造成的伤害,也理应有所赔偿。